时间:2024-11-13 浏览量:
重磅消息!
根据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第26号公告显示,《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于临沂人大
其中,《条例》对养狗做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和对应的罚款措施,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携犬进入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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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对广场舞扰民的现象也发布明文规定。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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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编了解,《条例》于年初就已经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最大程度上吸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条例》刚出,就引得群众一片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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