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3 浏览量:
如今,城市里养狗地人群逐渐增多。多数人会出于让狗自由活动的想法在遛狗时不栓狗绳。而不拴狗绳的行为却引来了一系列麻烦,路人被宠物狗惊吓、咬伤的现象频频发生。那么,遛狗不拴绳导致他人受伤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2021年2月16日早上,张某、郭某同时在其居住的开封市绿都上河城小区内遛狗,郭某所饲养的贵宾犬未束狗链,无人牵领,该贵宾犬向张某的狗旁边走去时,张某在躲避该贵宾犬时不慎摔倒。后张某在开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56910.84元。张某因本次事故所受的损伤经开封华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张某的伤残程度属九级,护理期为90-150日,营养期为90-180日,并因此支出鉴定费1300元,检查费60元。另查明,郭某为张某垫付医疗费4000元。张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起诉。
法院认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郭某在遛狗时未束犬链,无人牵领,其行为已违反《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故郭某作为该动物的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张某作为成年人,在遛狗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失,可相应减轻郭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文启律师说法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郭某郭某所饲养的贵宾犬未束狗链,无人牵领,导致张某在躲避该贵宾犬时不慎摔倒。法院认为郭某未束犬绳,其行为已违反《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该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启律师建议
每年都会因为遛狗不栓狗绳造成多起意外事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疾病。当自己因为此种情形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狗主人的赔偿。当与狗主人因为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