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浏览量:
河南驻马店,一个16岁左右的女孩去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她想强迫自己和女孩发生关系。女孩不停地喊疼,惊恐地推开了男人。男人犹豫了一会儿才离开。十天后,该男子因强奸被拘留。一审判决男子强迫 奸罪4年后,该男子拒绝接受上诉,称他没有脱下内衣,也没有与女孩发生性关系。二审法院判决了这一点!
(案例来源:大皖新闻:大皖新闻 icon头条热榜)
2023年6月初,魏某在一款社交软件“某趣”上遇到了一位名叫小雨的女孩。
魏某和小雨比较,因为魏某说自己比小雨大,所以小雨聊天的时候叫他哥哥。
他们经常在“有趣”的社交软件上聊天,一个接一个地熟悉他们。为了更方便联系,魏加了微信给小雨。
6月12日,魏某和小雨聊天时,小雨说她在市区参加足球比赛。
那天晚上,魏某约小雨出来见面,一开始魏某约小雨唱歌,小雨说她不会唱歌。
魏某提议在市区某酒店见面,小雨同意了。
之后,魏满怀期待地与小雨见面后,把她带到了酒店。
在酒店房间里,魏开始对小雨动手动脚,强行与小雨发生性关系。
小雨非常害怕,一边喊痛一边反抗,还用手推着魏某,说什么都不让他继续。
魏犹豫了一会儿,然后起身离开了。
十几天后,警方发现魏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1、一审法院认为,小雨的陈述、证人证言、辩护记录等证据证明魏构成了强势 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少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裁定魏犯强 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然而,魏的律师认为,警方在审问魏时采取了不正当的方式,比如打断和责骂他,一些记录的内容与魏的实际说法不同。
因此,魏的律师认为,这些审讯记录不能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尽管警方在审问魏某时确实有一些不当行为。
然而,魏承认他违背了小雨的意愿,这部分与她发生性关系的记录是真实的,并与受害者小雨的描述一致。
魏某在法庭上突然改变了自己的说法,说他没有和小雨发生性关系。
然而,魏没有说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证据证明此事,所以法院没有采纳魏及其律师的意见。
2、魏拒绝接受上诉,魏说他没有脱下内衣,也没有和小雨发生性关系,所以不构成强烈的 奸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无误,但适用法律有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查明事实后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送回原人民法院再审。
魏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有权行使上诉。
二审法院发现,魏某通过一个“有趣”的社交软件认识了受害者小雨,并要求她出去见面。
见面当晚,魏某试图在酒店房间强行与小雨发生性关系,但小雨反抗并大喊疼痛。然后,魏犹豫了一会儿,起身离开了。
在法庭上,魏的律师说,警方在审问魏时使用了威胁和诱导,应该删除这部分证据。
法院认为,警方在审问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当行为,但这些行为不足以让魏某违背自己的意愿作出供述。
而且法院注意到,魏某和小雨的陈述都提到了小雨的反抗,所以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魏在法庭上翻供说,他当时没有脱内衣,也没有和小雨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魏某在审讯时说的话与小雨说的话不符,魏某也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因此,魏某的辩护是无效的。
此外,魏某表示,他在“某趣”社交软件中遇到了小雨,并暗示小雨有明确的性意图。
法院认为,“有趣”社交软件属于正规的约会软件。
魏的妻子提供了魏和小雨的微信聊天内容。
法院还阅读了他们的聊天记录,小雨没有明确表达与魏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3、法院二审改判,强奸终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中止犯罪不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魏某构成了一个强大的构成 奸罪。
但由于魏某有终止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当魏某想与小雨发生性关系时,小雨反抗后,魏某停止了他的行为,
因此,法院依法减轻了对他的处罚。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魏犯强 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至于判决结果,魏家属表示,他们准备继续上诉。
这件事提醒人们,无论什么时候要干净,不应该聊天,不应该见面,不应该触摸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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